|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
| 第1次 | 114.06.30 08:00 |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 114.06.30 08:00 | 114.09.30 17:00 |
| 標案案號 | UR114005 |
|---|---|
| 區位 | 新北市 |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 案名 |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1028地號等67筆土地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
| 主辦機關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 主辦機關地址 |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
| 實施方式 |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店區華興街以北、三民路以南、三民路29巷以西及三民路51巷以東所圍部分街廓。 二、基地面積:7,961.14平方公尺(約2,408.24坪)。 三、使用分區:第四種住宅區。 四、土地權屬:公有土地:51.32%、私有土地:48.68%。 |
|---|---|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 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個別簽立「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成立達3年以上,且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AMC)結合專業第三人(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並由保險公司或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二) 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財務能力資格 (一)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5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合作聯盟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實收資本額之認定應以在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3.申請人如為保險公司,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規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之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3。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公告日之後: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但本須知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單一申請人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40,000平方公尺;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0,000平方公尺,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40,000平方公尺。 2.單一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整,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 (二)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申請人得檢附其為參與公辦都市更新案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所投資設立之專案公司開發實績,有多數公司投資或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三)申請人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應曾完成擬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並檢具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公函1件以上。 |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合併辦理。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開評選文件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 1.整體開發構想(25%)、2.拆遷安置計畫(10%)、3.營建與專案管理維護計畫(15%)、4.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0%)、5.團隊簡介、財務與經驗實績及企業社會責任(10%)、6. 創意回饋(10%)、7.共同負擔比率(15%)、8.簡報與答詢(5%)。 (三)評定方式: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依據其所遞送之出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評選,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 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申請人依規定備齊文件,於本招商案截止收件日114年9月30日下午5點以前(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為憑),以專人送達下列收件地點︰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23100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
| 公告日 | 114.06.30 |
| 申請截止日 | 114.09.30 |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販售日期:於114年6月30日至114年9月30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 販售地點: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23100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每份新臺幣6,000元整,現金支付。 |
| 保證金 | 1.申請保證金:新臺幣2,000萬元;2.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億元 |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nt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s |
| 評選委員總額 | 4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
| 1 | 是 | 蘇崇哲 |
內政部營建署 副組長 |
男 |
| 2 | 否 | 廖耀東 |
內政部營建署 副組長 |
男 |
| 3 | 否 | 郭秋福 |
退休(公務人員) 退休(副組長) |
男 |
| 4 | 否 | 孫思俐 |
內政部營建署 科長 |
女 |
| 聯絡人 | 陳小姐;萬小姐 |
|---|---|
| 聯絡人單位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 聯絡人電話 | 02-8921-3636 #22;02-2957-1999 #220 |
| 聯絡人傳真 | 02-2958-1068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ap6873@nthurc.org.tw;au9319@nthurc.org.tw |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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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次 | 114.06.27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14.06.28 08:00 | 114.06.28 17:00 |
| 標案案號 | UR11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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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位 | 新北市 |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 案名 |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1028地號等67筆土地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
| 主辦機關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 主辦機關地址 |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
| 實施方式 |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店區華興街以北、三民路以南、三民路29巷以西及三民路51巷以東所圍部分街廓。 二、基地面積:7,961.14平方公尺(約2,408.24坪)。 三、使用分區:第四種住宅區。 四、土地權屬:公有土地:51.32%、私有土地:4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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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 合作聯盟 1. 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 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 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個別簽立「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成立達3年以上,且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AMC)結合專業第三人(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並由保險公司或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二) 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財務能力資格 (一)實收資本額 1.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5億元以上。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合作聯盟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實收資本額之認定應以在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3. 申請人如為保險公司,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規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之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3。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公告日之後: 1. 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 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 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應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但本須知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單一申請人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40,000平方公尺;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0,000平方公尺,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40,000平方公尺。 (二)單一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整,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 |
|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 114.06.18 |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nthurc.org.tw/renewal/public/announcements |
| 評選委員總額 | 0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
| 聯絡人 | 陳小姐;萬小姐 |
|---|---|
| 聯絡人單位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 聯絡人電話 | 02-8921-3636 #22;02-2957-1999 #220 |
| 聯絡人傳真 | 02-2958-1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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